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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所有陕西女职工,3月1日起实施的这份《规定》你造吗?痛经假、备孕期保护都有!
重要通知!!!
3月13日,省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
解读本月1日起实施的
《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
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
痛经假、备孕期保护、哺乳场所……
这份《规定》
完善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
“四期”保护、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的内容
那么,《规定》具体有哪些内容? 又有什么亮点呢?
秦小妹为你解读
《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由省总工会组织起草,省法制办审查修改,多部门配合制定,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。
《规定》十大亮点
1适用范围全覆盖 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
据悉,《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是继广东、浙江、江西等7个省区之后,全国第8个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政策的省份。
《规定》适用范围可以说是全覆盖,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,企事业单位,社会团体,个体经济组织,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女职工。对于进城务工人员、合同工、临时工的女职工都适用。
2女职工可休“痛经假” 凭医院证明可申请1至2天
《规定》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,增加了痛经假。女职工患有重度痛经或者月经量过多的人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,开医院证明,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时间。此外,用人单位要遵守国家对于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从事范围的规定,比如女职工在经期对于低温、冷水、高强度体力劳动和高处作业等要严格按分级标准。
3新增女职工备孕期保护:可调整工作岗位
用人单位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,应当减少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,暂时调整其到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;怀孕不满3个月妊娠反应严重,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,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从事夜班劳动;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对于先兆流产或者习惯性流产的孕妇,可以申请保胎休息,按照病假的休息时间来对待,而且对于怀孕期4至7个月流产的,可以休42天的产假;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又符合国家规定的,可以休到98天。
4明确女职工哺乳场所面积:不少于10平方米
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,并且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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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说,这份《规定》
为女职工权益提供了更坚实的保护伞
快快转发让更多的姐妹看到
!!!
来源:陕西日报/陕西传媒网
编辑:李婷鸽、晏巧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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